昆明市卫生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
分类:规章制度    发布日期:2021/03/29 12:00:00     阅读(16962) [] [] []
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(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》和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》的相关要求,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保障学生的

身心健康,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根据我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综合素质人才,不断提高教育、教学质量,从严治校,优化办学环境,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。健全管理制度与加强思想教育相

结合,对学生以正面引导为主,做好教育与管理工作。


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
第三条 新生入学应按照国家招生的规定,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,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如期报道者,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(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),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一个月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四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,合格者,即上报教育局取得学籍。
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,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,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,病假须有医院开具病假单;事假须由本人申请,家长签字,班主任签字同意,报教务处批准,方为有效,无故三天未到校注册,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联系,落实具体情况,并报教务处备案。未曾请假或者未经校方批准,逾期两周不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第三章 成绩考核

第六条 每学期或每学年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,按教学计划的规定的执行,考试命题的范围和方法,学校教务处将严格参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规范实施。

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,考试课程的评定,采用百分制;考查课程的评定,可采用百分制亦可采用“合格”“不合格”。考试、考查是确定学生升级留级的依据。
第八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。学业方面,学生必须参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课程完成学业,并按照教务处有关规定参加课程考核;操行方面,对学生的思想品德、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,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第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,不合格者应重修或补考。对不同体质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,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者,体育课可以免修,须持医院证明,报教务处批准同意,可免考。体育成绩应根据学生的学习态度、考勤、课内教学内容及课外锻炼活动等进行综合评定。
第十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,以期末考核为主,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。

1、考核科目:
(1)参加期中考试的科目:平时成绩占20%,期末考试占50%,期中成绩占30%
(2)未参加期中考试的科目:平时成绩占30%,期末考试占70%

2、实习成绩:教学实习由带教老师和实习单位负责评定。
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参加考试时,须报请教务处批准,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舞弊(包括协同作弊)者,该课程以零分计,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;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带好本人有效的相关证件。
第十二条 凡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,均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,学生在校期间,同一门课程补考不超过二次,一次在学期末或学年间,另一次在毕业前:因不及格(不合格)而补考的,其成绩要注明“补考”字样。
第十三条 学生操行评分以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行为规范》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,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。

 

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

第十四条 学生在每学年学习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,经考核(含补考)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四门以下者,准予升级。

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

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转专业:
1.经学校认可,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,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。
2.转入其他学校者,须经原学校、转入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部门同意,并上报教育部门。
第十六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,必要时,由学校提出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,经主管部门批准,家长同意,可做出调整专业决定,报教育管理部门。

 

第六章 休学和复学
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,学校发给休学证

明。
1.因病经相关医院诊断,必须停课治疗、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者。

2. 因某种特珠原因不能维续学习者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。
3、根据考勤,一学期请假、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。
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。每次以一学年为期(根据病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),在一学期

以三次为限。
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,应于学年或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,经学校审查批准后,原则上转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,在复学时,必须持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,并经学校教务处、学生处确认,能够正常坚持学习者,方可批准恢复业。

第七章 退学
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经学校批准,可准其退学或令其退学,并通知家长或有

关单位,报教育学籍主管部门备案。
1.一学年考核考试成绩五门以 上不及格者(补考后);
2.留级、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;
3.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;
4.经学校动员,因病休学而不休学,或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;
5.经医院确诊,患有精神病、癫痫、麻风病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纪不能坚持学习者;
6.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,开学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;
7.自愿退学者;
8.严重违纪受到《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开除学籍处罚者。

 

第八章 纪律和考勤
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规章制度,尊敬师长,勤奋好学,团结同

学,讲究卫生,关心集体,爱护公物,讲究文明礼貌,遵守社会公德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不得抽烟、酗酒、赌博、打架斗殴、偷窃、吸毒等其他危害自身和他人身心健康的事,凡有违反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,触犯国家刑罚者予以开除。若在校期间,行为失检,有伤风化,将给以严正的教育、批评,情节严重的,或认识态度不端正者,将给予适量处分。

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严格的考勤制度,学生早操、上课、自习、实验、军训、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,均应进行考勤。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,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对旷课学生应令其检查,并根据旷课的时数、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。

 

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

第二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、学业成绩、社会工作、身体锻炼、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,可分别授予“三好学生”或其他荣誉称号。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,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。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:口头表扬、通报表扬、证书、奖状、奖章、奖品或奖学金等,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。

第二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,可使其情节轻重,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处分分为下列六种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劝退、开除学籍。对学生记过以下(包括记过)的处分,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并备案:留校察看、劝退、开除学籍的处分,经校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,学生处实施并备案。

第二十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,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,一学年内有明显的进步表现,可提前申请解除留校察看处分:经教育不改者,可予以劝退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应予以开除学籍处分:

1.反对党的基本路线,组织暴动闹事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安定团结,造成严重后果者;

2.触犯国家刑事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者;
3.破坏公共财产,偷窃国家、集体和个人财务,造成重大损失者;
4.打架斗殴、行凶、赌博、偷窃等屡教不改者,品行恶劣、道德则坏,造成严重后果者;
5.违反校纪校规,情节严重者;
6.旷课一学期超过90节者;
第二十八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,要加强教育,热情帮助,严格要求,帮助其认错悔改,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,必须坚持调查研究、实事求是的原则,处分要适当。处理结论要让本人知晓,允许被处分学生本人申诉、申辩和保留意见,对本人的申诉、申辩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。
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存入学生的档案,对受处分的学生(劝退或开除的除外),有显著进步表现的,可以撤销处分。
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,思想品德合格,学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(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),经考核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,并由学校发给经过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,未经验印的毕业证一律无效。
第三十一条 毕业时,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,发给结业证书,结业后,可在一年内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一次,补考成绩及格者,发给毕业证书。因操行评分不合格者或毕业前受留校察看处分者,做结业处理,年后由用人单位或所在地区作出鉴定,达到合格者或可撤销处分者,换发毕业证书。凡毕业时做结业处理,后又取得毕业证书者,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。
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(含结业生)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,按供需见面、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